近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推动辽宁省清洁采暖的建议(第1013号)的答复。答复文件明确,下一步,将充分吸纳相关建议,持续为推动清洁采暖提供新动力:
1.加强新能源发展政策研究。“十四五”期间,为实现非化石能源装机比重达到50%的目标,我省新能源装机将由2020年的1400万千瓦增长到2025年3700万千瓦,指标规模已全部落实。目前,各批次项目进展顺利,未来将根据全省负荷增长和消纳形势,继续研究制定新能源发展相关政策。在新能源实现跃升发展的同时,为各类储能调峰设施创造良好发展空间。
2.完善市场交易和价格保障机制。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东北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下一步推进煤改电供暖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2020年6月30日以后的电供暖用户不再执行您提出的谷段10小时优惠政策,鼓励新准入清洁能源取暖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的规定,按照国家电价管理权限,我省无权擅自出台电价优惠政策。
为促进储能行业发展、新能源消纳,我委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出台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3〕441号)。2025年3月,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开启连续结算试运行,根据《关于开展辽宁省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5〕6号),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现货市场,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照现货市场形成分时价格执行。
我们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按照国家有关精神,加快研究起草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健全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新型储能价格机制,促进新型储能规模化、高质量发展。同时,根据电力和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统筹考虑发电侧和用户侧多种类型实际需求,探索新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新模式、新机制,持续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更好的适应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发展需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借鉴青海、吉林等执行地方政策的省份,在落实国家层面电价政策基础上,结合本省能源结构、清洁能源供暖需求等实际,制定过渡方案,推动地方政策向国家政策平稳衔接,同时辽宁作为现货第二期试点省份,针对清洁能源供暖这一特殊行业,依据本省电力供需、成本核算等情况,考虑适当扩大峰谷电价价差,降低谷电价格,降低企业供暖用电成本。
客服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