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印发《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差价结算实施细则(征求意稿)》、《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防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存量风、光项目的机制电量、电价等规则。
存量、增量认定:2025年5月31日及以前投产(即全容量并网,下同)的为存量项目,2025年6月1日(含)起投产的为增量项目。除符合分期(批)建设条件的项目外,2025年5月31日及以前分布式光伏项目实际并网容量小于备案容量,剩余容量后续不再建设的,认定为存量项目;如剩余容量后续建设,该项目整体认定为增量项目。
容量认定:2023年12月27日以前备案的光伏项目,若备案机关未作特殊说明(如备案容量使用光伏组件专属标识“MWp”),备案容量按交流侧容量认定;若备案文件中装机规模的单位是“MWp”,备案容量按直流侧容量认定。2023年12月27日及以后备案的光伏项目,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备案容量为交流侧容量。
存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单个存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原则上与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规模政策相衔接。具体如下:
(一)2025年5月31日前投产的纳入国家扶贫目录的光伏扶贫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为100%。
(二)2024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并网电压为220伏(380伏)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为100%。
(三)2025年1月1日-5月31日投产的并网电压为220伏(380伏)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为85%。
(四)根据《关于<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能源函〔2024〕87号)规定,应按照集中式光伏实时市场加权平均电价结算的存量6兆瓦及以上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为0。
(五)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电力市场平稳衔接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5〕396号)规定,山东省新能源全量入市前,存量项目曾持有过渡期间或以后省内中长期合约的,机制电量比例为0。
(六)其他存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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