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5年的650号文,到1192号文,再到688号文,结合零碳园区的910号文,这四个文件构成了绿电直连的政策主干线。
650号文开启了绿电直连的政策窗口,910号文为绿电直连找到了最直接的落地场景,1192号文明确了绿电直连与大电网的关系和缴费模式,688号文则完成了绿电直连四种业态的全部覆盖。
如果我们把“单户”-“多户”为横轴,“单电源”-“多电源”为纵轴,就可以看到这四象限对应的四种业态:

单电源-单用户(点对点)
650号文主要针对的是第三象限:单电源-单用户的场景。
这是目前绿电直连落地成熟的方案。
该场景的边界条件,一是要有高载能行业的单一大用户(百兆瓦以上级),如绿色氢氨醇(典型案例像远景鄂尔多斯的园区),算力中心(冀北),新能源制造(光伏、电池),钢铁有色(冶金制造)等;
二是就近建设的百兆瓦级大型新能源电站,目前主要包括了西北/华北的风光项目,以及沿海的海上风电项目;
三是解决直连的变配电设施、直连线路(一般在35kV及以上)的落地问题,尤其是是风光场站还是直连线路所需土地,在西北沙戈荒地区相对比较容易取得,但是在华北和东南沿海地区就较为困难一些。另外就是线路建设所需的协调问题有时候也较难解决。
单电源-多用户(点对多点)
688号文对其余的三种场景,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了准许。
最直接的是第四象限,也就是大电源-多用户。
在西北、冀北、沿海地区的集中式风光场站,不一定能匹配到单一高载能用户,可能存在多个用户都对直连绿电有需求,又无法一一建设点对点绿电直连项目。
688号文明确可以采用多户绿电直连模式:也就是一个大电源,供给多个电力用户。
一个问题解决,带来更多的问题,比如谁负责?
650号文的点对点模式,责任主体清晰,电力用户对监管部门、电网公司负责,点对点本质上是放大版的“自发自用”,绿电并网点在资产分界点之后,属于表后业务,所以基本上监管、上网限额和安全责任、调度责任参考的是自发自用。
点对多点,虽然每个用户的并网点理论上也都在表后,所以涉及单个用户依然参考“自发自用”,但是多户的绿电供电方案可能涉及“绿电转供”,如果不是“增量配电网责任主体”做的话,多个用户的绿电供电本质上突破了“一个供电区域只能有一个供电服务责任主体”的法律限制。
所以688号文明确,多户绿电直连项目需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这个责任主体超出了任何单一用电企业或者绿电投资方的法律边界,是一个带有公共供电服务属性的新主体。
确实有一些园区在考虑这个模式,目前卡点就在“谁为主成立这个责任主体”,这个我们下一篇文章再详细分析。
多电源-单用户(多点对点)
688号文突破了必须单一电源进行绿电直连的限制,明确提出“分布式光伏可通过集中汇流方式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
只要满足集中汇流这条(一般会进行集中逆变、统一升压后通过绿电直连线路送出),多个分布式项目可以合并为一个大电源进行绿电直连。
这个场景主要针对分布式并网困难、消纳困难的项目,如果附近有高载能客户,提供了一个新的出路。
比如位于东中部地区的算力中心、钢铁企业等,可以采用这种模式就近消纳附近的分布式光伏。
再比如山东的户用光伏,可以进一步推动整村建设+集中汇流+绿电直连,在附近找到可消纳的企业,解决农村电网新能源承载力薄弱的问题。
多电源-多用户(多点对多点)
这是最复杂的情况,理论上可行,实际上落地较为困难,涉及主体较多,政策风险较大,个人认为只能“顺水推舟”的去做。
比如整村户用光伏+集中汇流+绿电直连到某个园区,这个园区除了一家较大的用电企业,可能还有若干中小企业有此需求,这样具备了多电源对多用户的绿电直连供电条件。
小结
绿电直连是解决绿电可溯源、绿电就近消纳,实现新能源源荷匹配的重要途径,650号文~688号文以及一系列配套文件为四种场景创造了可能性,但在实际落地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难点,需要不断探索落地和政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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