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四可”接入改造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严格落实国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规定,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满足“四可”技术要求,达不到标准的项目,电网企业不予并网接入。存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分类施策、分批推进原则有序实施“四可”接入改造,按期具备“四可”调控能力。
原文如下: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四可”接入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韶关供电局、各相关发电企业: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文件要求,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以下简称“四可”)。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调控水平,规范存量光伏项目改造实施,现就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四可”接入改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严格落实国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规定,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满足“四可”技术要求,达不到标准的项目,电网企业不予并网接入。存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分类施策、分批推进原则有序实施“四可”接入改造,按期具备“四可”调控能力。
二、工作安排
(一)新建项目。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凡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选用满足“四可”技术规范的设备。项目投资主体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接入申请时,需满足“四可”条件,否则不予并网。
(二)存量项目(装机400千瓦及以上)。已投产、装机容量400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于2026年12月15日前完成“四可”接入改造,具备光伏“四可”调控能力。
(三)存量项目(装机400千瓦以下)。已投产、装机容量400千瓦以下的工商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于2027年12月15日前完成“四可”接入改造,具备光伏“四可”调控能力。
(四)自然人户用存量项目。已投产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按需实施“四可”接入改造。
(五)关于项目投资主体与投资界面的认定。依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侧分布式光伏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各方按照产权分界点承担智能化改造及运维责任。关于项目投资主体与投资界面认定明确如下:
一是新建及存量分布式光伏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投资主体在产权分界点内投资建设“可调、可控”相关设备,包括光伏断路器、协议转换单元、分支装置、并网点开关、边缘网关、配网安全防护终端等。
二是为稳妥有序推进存量项目改造,降低早期存量低压项目改造压力,设置过渡期政策:2026年7月20日之前提交报装申请的存量公变低压分布式光伏项目(含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其产权分界点内"可调、可控"设备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2026年7月20日之后提交报装申请的项目,相关设备由用户自行投资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市发改局。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四可”接入改造整体工作,对政策落实不力、改造进度滞后的县(市、区)开展督导。
(二)各县(市、区)发改局。会同属地供电单位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协调化解改造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堵点,督促引导项目投资主体主动配合落实改造任务。
(三)电网企业。全面摸排梳理全市存量分布式光伏项目台账,建立“四可”改造项目清单,编制改造实施计划,明确改造时序、区域范围,定期向市发改局报送改造工作进展。常态化开展分布式光伏“四可”能力巡检,定期组织全流程调控测试,及时排查电网侧、用户侧系统、硬件及通信通道隐患,督促落实整改,保障光伏调控能力持续在线可用。
(四)运维管理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做好自有产权范围内“四可”设备日常运维,保障通信通道稳定畅通,配合电网企业开展调控测试。
特此通知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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